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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五局宁波分公司工程预结算和索赔管理办法范本

小秘办公文档2023-12-24 09:49 1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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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XX五局宁波分公司工程预结算和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预结算管理,提高预结算人员的素质,保证工程预结算的质量和时效,实现投标预算管理、工程签证和索赔管理、项目成本管理和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良性互动,防范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并追求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自营项目。

第三条  分公司总经济师为主管工程预结算工作的主管领导,分公司商务合约部为责任部门。

第四条  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设置项目商务经理,项目商务经理享受项目副经理待遇,定期向公司商务合约部门汇报工作,提供基础信息资料和报表。


第二章  主合同预结算管理

第一节  主合同预结算编制

第五条  负责编制主合同预结算报告的人员原则上应取得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如暂无资格证,则必须经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负责审核把关。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要及时编制各节点工程施工预算及施工图预(结)算。

第七条  主合同预结算报告编制依据的经济技术文件要完整有效,工程量的计算与套用的单价要有理有据,编制说明要详尽完善,预结算文件的全部内容要齐全。

第八条  主合同预结算书的编制形式应按照招(投)标时的计价形式或合同约定的计价形式进行编制,同时对预结算书内容进行合理的专业分类。

第九条  对外编送的主合同预结算严禁出现工作量少计漏算,过程产值预算严禁出现经审定的对外产值低于对内产值。

第十条  主合同预结算编制必须执行定岗定人的专人负责制,正式进入主合同结算编制阶段的项目,非特殊情况,负责编制结算报告的造价人员不得随意调动岗位,直到该结算对审完成、项目结算经济分析报告提交为止。

第十一条  商务合约部与项目经理、预结算经办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主合同预结算编制时限要求。

(一)按实物工程量中标的工程,应按招投标(议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或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调整出施工图预算;无实物量中标的工程,可酌情延长7个日历天;“三边”工程或主要施工图文件不齐备的项目分阶段进行。

(二)用于年度工程盘点的年度预结算不得迟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三)合同有分段结算约定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分段进行工程结算,分段结算报告的提交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或在各阶段完工后28天报送;合同无分段结算约定的项目应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结算准备,每阶段完工后28天内做到本阶段的结算资料准备得齐全有效; 

(四)所有工程主合同结算报告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整递交业主或委托审计单位,如合同未约定,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报出;

(五)因业主原因停、缓建(包括未开工)的工程,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盘点,根据有关约定和规定办理结算,并按实际发生的损失,及时向业主提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提交时间为停工通知生效后28天内。

第十二条  主合同结算报告编制时,项目商务经理应组织结算经办人员对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与单价、材料数量与单价、各项费用等进行成本与预结算收入对比分析,做到对应的主合同结算工作量应不低于分包结算(成本支出)工作量,主合同结算价格相对分包结算(成本支出)价格有合理利润空间。

第二节  主合同预结算会审会签

第十三条  工程主合同预结算应按规定执行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公司三个层面的“项目会签、二级审核、公司抽查”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会审会签。

(一)项目经理部主合同预结算会审人员由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和结算经办人员组成;

(二)结算经办人员及时提交主合同预结算底稿,项目商务经理负责核实结算的计量与计价及与之有关的编制依据、合同文件、经济资料是否完整、合同约定情况等;并将结算造价与项目实际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形成书面记录作为会签附件;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与施工员负责会审有关工程内容增减、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方案与技术核定、业主指令、往来技术文件、相关图文资料、工程质量和工期情况,对预结算文件编制有重大影响的应做书面记录作为会签附件;

(四)项目材料员负责会审结算中的材料数量与价格;

(五)项目经理全面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参加主合同预结算的项目会审,并将会审意见与建议汇总给项目商务经理组织修改,在结算报告正式外送前10天完成项目会审,并确定主合同预结算报告初稿; 

(六)项目经理部完成主合同预结算初稿后,项目经理部会审小组人员会签,会签表连同结算初稿与相关附件由项目商务经理提交分公司商务合约部复审。

第十五条  复审会签。

(一)分公司的主合同预结算复审小组由总经济师、商务合约部、其他相关部门与项目商务经理、结算经办人组成。复审由分公司商务合约部组织,要求复审完成时间在结算报告正式外送前5天完成。

(二)复审应根据项目评审对比分析主要侧重于评审结算利润增长点与结算难点方面的问题;复查相关经济技术资料的合理性与严谨性;抽查费用相对较大子项的编报情况;审查预结算报告编制的技巧性;审查编制说明的严密性,预结算书计量计价对有关政策文件执行的正确性与充分性;对预结算报告的编排、装帧进行统一规范建议等。

(三)主合同预结算二级会审工作内容要全面,修改意见由项目商务经理组织严格执行,保证有效落实。同时会审责任单位应合理安排时间,保证第七条的预结算编制与报送时限规定得以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抽查复审。

(一)工程主合同预结算的终审在分公司层面完成。对于特、大、难的工程项目,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邀请公司商务合约部或公司有关领导参加复审的,可由分公司商务合约部在复审时提出书面要求,公司商务合约部安排参加。

(二)公司商务合约部应将掌握项目预结算动态作为部门日常工作之一,在预结算编制与会审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项目进行抽查,审核编制情况并提出建议。

(三)工程主合同预结算初稿复审修改完成后形成工程主合同预结算报告正稿,装帧完后,由项目商务经理连同会签表与附件一起报分公司商务合约部加盖本单位行政章后对外报送,同时分公司商务合约部须将正稿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七条  分段编制的工程主合同预结算同样适用上述会审会签规定。

第三节  主合同预结算送审与对审

第十八条  工程主合同预结算报告对外报送时必须办理签收和送达手续并取得有效凭证,接收单位签收应使用《结算报告报审资料签收单》。

第十九条  工程主合同预结算报告递交建设方或审价单位后,对审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建设方或审价单位及时做好结算的审核、确认工作,对审核中提出的问题要尽快予以解决和答复,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既要据理力争又要有理有节,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尽量提高应有的结算利润增长空间。

第二十条  项目预结算责任人必须保证工程主合同预结算对审工作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合同无结算对审时限约定的,按自建设方收到我方交付的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时限标准执行。

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注:1、建设项目分多个单位(单项)工程进行结算的,其汇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结算审定后45日内完;

2、对经公司研究确定有特殊工程结算完成要求的,按公司批准的特殊工程结算完成时间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备结算条件的工程项目,要求竣工项目的工程结算送审率达100%,结算完成率达70%以上。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往年遗留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将工程主合同结算完成作为项目经理、商务经理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并执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各职能部门与人员有责任为工程主合同预结算工作提供帮助与支持。特别是各级预结算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工程主合同结算对审过程中应积极参与和解决对审过程中的资料调用、人员保障、定额站对接和对审争议等问题。市场营销部门应在合同谈判与签订过程中依据有关规定争取将有关结算的审价时限和结算审价次数在合同中做出有利于我方的规定。

第四节  主合同预结算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主合同预结算办理完毕后,项目商务经理负责做好结算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所有结算审价资料(包括审定的结算书、汇总表)必须分别提交一套给分公司商务合约部与公司商务合约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商务经理负责在结算审定后30天内组织编写竣工工程结算分析报告,填写项目结算收入经济指标分析表、成本支出与结算收入对比评价的效益分布情况表。并报分公司商务合约部与公司商务合约部。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商务合约部与公司商务合约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再分析,编入本单位工程预结算经济数据库与公司工程预结算经济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商务合约部按时收集所属项目的工程主合同预结算动态情况,建立本单位相关工程主合同预结算管理台账,填报《已完工程结算情况统计表》。

第五节  工程结算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主合同预结算编、审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工作能力,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基本工作目标。通过主合同结算过程创造“三次经营”更大的利润空间,增加项目收入水平。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主合同预结算编、审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做到工作认真主动、尽职尽责,杜绝人浮于事、结算久拖不决或对审过程中该算不算、能要不要、资料能补不补,结算质量低下的现象。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参与预结算编审的人员借工作之便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与声誉。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完工前30日内,由分公司经理与项目主管预结算工作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和预结算经办人员)签订结算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工程对外结算和工程对内结算二个方面,对阶段主要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实行奖罚。在结算责任书中明确具体考核和实行奖罚的办法。


第三章   分包合同预结算管理

第一节  分包合同预结算一般程序与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的工程分包合同预结算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按照成本管理规定按月进行中间结算或预结算。没有项目预结算人员办理的分包合同预结算单的分包工程,财务部门不得自行预估成本做账,更不得支付分包款项。

第三十四条  分承包单位施工的合同外工作内容,需由现场施工员开出施工任务书,由技术负责人复核后,才能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由质检员评定为合格后,由项目经理审批才能生效,作为分包合同结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  分包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将进度款申报表报送项目部,项目部于当月25日前将分包进度款报表(中间结算书)送交分公司商务合约部,分公司商务合约部负责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复核、审批手续,于次月1日前送达分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六条  与分包单位办理签证,按照与业主方对应原则,业主方未确认的签证不能与分包单位办理,签证涉及的量价不能超过业主方审批确认的量价。

第三十七条  在不便办理分包月结算情况下,项目应按月统计月成本支出。

第三十八条  项目部和分公司商务合约部负责建立本单位分包结算管理台账。项目部于每月2日前向分公司商务合约部报送本项目分包结算管理台账, 分公司商务合约部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商务合约部报送分公司分包结算管理台账。

第三十九条  分承包单位的结算资料若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施工地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公司规定、合同约定内容的,公司、分公司层面经审查后均有权修正,分承包款项支付按修正后的结算价执行,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结算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由分承包方提交结算书,在分包工程全部完工后办理分包结算,要求分包单位所提交的结算书必须签字盖章,并一次性提供结算办理所需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否则项目不应办理审价结算事宜。

第四十一条  严禁对无分包合同的分承包人办理分承包结算,相应的财务部门也不能支付分承包款项。否则追究项目经理与项目商务经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于各单位已完成的分包合同结算,公司商务合约部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与审核,所属分公司商务合约部应每季度进行一次进行抽查与审核。

第二节  分包合同结算会审会签

第四十三条  分包合同预结算应按本办法执行会审会签制度,只有经过终审单位的审查签字后才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分包合同预结算执行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公司三个层面的“项目会签会审、分公司终审、公司抽查”的会审会签制度。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分包合同结算会审人员由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质安员和结算经办人组成,会审意见在预结算单会签过程中完成。分公司分包合同结算复审人员由分公司商务合约部、财务务资金部组成,由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复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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