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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担任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原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规定:“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
建造师是专业人士的名称,项目经理是工作岗位的名称。建造师执业的覆盖面较大,可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许多方面,担任项目经理只是建造师执业中的一项;项目经理则限于企业内某一特定工程的项目管理。建造师选择工作的权力相对主,可在社会市场上有序流动,有较大的活动空间;项目经理岗位则是企业设定的,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授权或聘用的、一次性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者。
在国际上,建造师的执业资格非常宽,可以在施工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教学和科研单位等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