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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
(1)规定的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目的在于使每一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的准确时间,以便届时参加,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2)将幵标时间规定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与开标时间之前的一段时间间隔做手脚,进行暗箱操作。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时间的规定,与国际通行作法大体是一致的。如联合国示范法规定,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中规定作为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开标时间应该和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截标时间相一致或随后马上宣布。其中“马上”的含义可理解为需留出合理的时间把投标书运到公开开标的地点。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并为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如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并提前做好机票、车票的预订工作等等,以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参加开标。招标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开标地点,则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所谓公开进行,就是开标活动都应当向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招标人应当使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到场参加开标。通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以发现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可以判断自己中标的可能性大小,以决定下一步应采取什么行动。只有公开开标,才能体现和维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招标合同的约定负责主持开标事宜。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参加开标,以监督开标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是,有关行政机关不得越俎代疱,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
招标人主持开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规定进行。包括:应按照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开始;核对出席开标的投标人身份和出席人数;安排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査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指定工作人员监督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维护开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等。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其目的在于确保开标在所有投标人的参人、监督下,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堵塞在开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暗箱操作”漏洞,既有利于保障投标人的正当权益,也可以表明招标人在开标形式上的公开和清白。参加开标是每一投标人的法定权利,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任何投标人参加开标。
(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査并公证。投标人数较少时,可由投标人自行检査;投标人数较多时,也可以由投标人推举代表进行检查。招标人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检査并公证。是否需要委托公证机关到场检査并公证,完全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经检査发现密封被破坏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
(2)经确认无误的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以后,确认密封情况良好,没有问题,则可以由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所有在场的人的监督之下进行当众拆封。
(3)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即拆封以后,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高声唱读投标人的名称、每一个投标的投标价格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其他主要内容,主要是指投标报价有无折扣或者价格修改等。如果要求或者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还应包括替代方案投标的总金额。比如公路建设项目,其他主要内容还应包括: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等。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全体投标者了解各家投标者的报价和自己在其中的顺序,了解其他投标的基本情况,以充分体现公开开标的透明度。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不能遗漏,否则就构成对投标人的不公正对待。如果是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则应不予开启,原封不动的退回。
要求对开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记载,包括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幵标时具体参加单位、人员、唱标的内容、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等都要记录在案。记录以后,应当作为档案保存起来,以方便査询。任何投标人要求查询,都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