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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一条 为有效地管理和组织公司系统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发挥统计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的信息、咨询、监督的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统计方针、政策、制度和核算方法,对国家统计机构负责;落实、执行XX股份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企业经济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为企业领导及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统计服务。
第三条 统计工作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统计负责人是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人员。
第四条 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公司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真实、全面。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不得拒报、迟报、篡改统计数据。各级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系统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层负责、综合部门统一管理、专业部门协调配合、综合与专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分公司和统计负责人在业务上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统计机构的领导。
第八条 公司总部在相关职能部门(工程管理部)设立综合统计组织,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对建设部、省建设厅、地方统计局、XX股分及XX五局等统计机构负责。
第九条 XX五局系统的统计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方法标准、统计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经综合与专业统计部门协商后,由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定并下达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业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部门应在同级国家统计部门和同级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本专业的统计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必须设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分公司总部和各项目部的各专业部门(财务、生产、经营、劳资、人事、机械、物质、安全、质量)也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专业统计人员。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时,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及时补充并将变动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职责
一、履行《统计法》规定的领导责任。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监督实施本企业统计工作制度、统计工作计划。督促统计人员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组织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组织统计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经济活动分析等工作。
三、了解统计工作情况,关心统计人员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为统计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第十五条 统计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企业统计工作,审核制定本企业统计工作制度,批准、颁发内部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和统计原始记录。
二、协调本企业综合统计调查的分工;审查统计数据,并承担主要责任;协调内部统计资料、信息的传输、反馈和共享。
三、组织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法规检查、统计业务竞赛、评比和交流活动。
四、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统计人员的业务考核、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综合统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统计方法制度,贯彻执行总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完成国家、总公司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协调本企业统计工作。
二、对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负责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方法标准、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与检查。
三、组织、协调、管理各专业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综合统计与专业部门统计资料的传输、交换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领导、有关部门提供各种形式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下属企业统计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和统计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教育、培训、考核、奖罚。
第十七条 专业统计部门职责
一、在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管理本专业的统计工作。
二、搜集、审核基层上报的专业统计资料,及时、准确地编制专业统计报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同级综合统计部门。
三、建立健全专业内部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并接受同级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四、配合综合统计实施统计工作制度,完成国家、总公司及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和专业统计人员培训、业务竞赛、评比和交流工作。
五、对本专业、本部门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并及时向综合统计部门抄送有关分析和调研资料。
第十八条 统计报表是各级领导机构全面了解经济运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微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向上级履行的重要报告制度和义务,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分类标准、报表表式、报送方式、报送期别及其他有关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条 公司统计报表制度是由公司综合统计部门(设立在工程管理部)根据是建五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统一制定。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满足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统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根据XX五局统计报表制度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管理的实际需要,对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修订并下发至各分公司。特殊情况下,公司可制定紧急临时统计调查表,作为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二条 综合统计报表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制发。专业(财务、生产、经营、劳资、人事、机械、物质、安全、质量)统计报表按专业管理系统下发执行。特殊情况下,专业统计部门可制发临时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统计员及时收集开(竣)工报告、工程预结算、监理(业主)签认单、工程变更单、现场签证、工程合同等原始记录,经整理、计算后,登记台帐,编制统计报表,在上级统计机构要求的报送时间内,将统计报表上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各专业部门(财务、生产、经营、劳资、人事、机械、物质、安全、质量)收到项目的统计报表后,经审核确认,在与各专业统计部门当期数据互审相符后,及时编制本单位的各专门统计报表,在公司规定的报送时间内上报公司各对应主管部门并及时登记台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收到分公司的统计报表后,经审核和确认,在与各专业统计部门当期数据互审相符后,及时编制局统计报表,在XX五局规定的报送时间内上报局对应的主管部门并报公司综合统计。公司综合统计根据公司各专业部门的报表汇总公司综合统计报表,在国家统计局、建设部、省建设厅、总公司、市(区)统计局规定的报送时间内上报。
第二十六条 统计报表的编制必须依据真实、可靠的原始记录,严禁无依据的捏造、估报、乱报。
第二十七条 统计报表的编制必须按照国家、XX股份、XX五局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口径及上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
第二十八条 统计报表编制前后,均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以保证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 统计报表编制前,要对有关原始记录、凭证和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作为编制统计报表的依据。
第三十条 统计报表编制后,首先由编制人进行自审,确认无误后提交统计负责人审核,统计负责人应对统计数据的来源、准确性及计算过程进行细致审核,必要时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有关专业统计数据如营业额与结算收入、人数与工资等应相吻合、交圈,口径一致。
第三十一条 统计负责人审核后,将统计报表提交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报出。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切实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责任,必须对所审核的统计数据负责。
第三十三条 统计报表的上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邮寄等多种上报形式,可根据统计报表的种类、报告期别、要求上报日期等加以规定。统计快报采用前三种上报形式;正式报表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前三种上报形式,一般情况可采用邮寄上报(文字报)。在条件成熟后,全部采用计算机联网报送,邮寄的文字报作为备案、存档。
第三十四条 统计报表在上报前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统计负责人、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标明单位名称、报告期、实际报送时间后方可报出。
第三十五条 统计报表在报出后如发现有误,应在规定报送时间内及时用电话通知受表单位更正,并同时用电子版做出书面更正。过期更正无效。
第三十六条 统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上报时间内报送,严禁迟报、拒报。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经济处罚。公司布置的紧急临时调查表,分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出,不得拒报和借故拖延。
第三十七条 综合统计报表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统一分工布置和组织检查,专业统计部门按分工内容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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