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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材料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项目盈利水平,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材料管理实行分公司,执行“统一管理、分级供应”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分公司设置材料主管部门,明确材料主管、采购员、料账员和保管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材料计划、采购、验收、标识、储存、保管、发放、使用、余废料处理的管理和控制;
二、对分公司/项目部的材料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全司材料的报废与处理审批工作;
四、深入基层,掌握材料管理的缺陷、疏漏,制订整改措施;对收效显著的先进经验、管理创新予以表彰和推广。
第六条 分公司材料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大宗材料(钢材、商品砼、水泥、砂石、油料、周转材料等)实行招标询价、选择供方,参与合同谈判和合同评审。根据合同制订采购计划;
三、每季度对各项目材料管理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掌握材料消耗与库存动态,对项目成本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记录;
四、负责对项目竣工后的剩余材料进行盘存和处理;
五、组织识别/辨识、评价材料在使用及管理过程中的环境、危害、危险因素,制定管理目标,并进行有效控制;
六、负责材料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项目部材料部门职责
一、负责项目材料管理工作,参与材料询价、合同谈判和合同评审工作;
二、根据进度要求,制订分批采购计划;
三、负责零星材料的采购;
四、严格实行限额领料,建立计划与实际消耗的对比台账;
五、负责材料消耗明细账和其它报表的编制;
六、参与工程结算,及时准确提供材料消耗的详细资料。
第八条 采购员职责
一、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市场行情、熟悉供货渠道;
二、根据采购计划,坚持多渠道、少环节、三比一算的原则,实施材料采购,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三、负责采购计划的装订和保管;
第九条 料账员职责
一、负责材料的收、发、调拨等登记工作;
二、负责办理材料的托收和拒付手续,并按月与财务对账;
三、负责收集、汇总各种资料,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定期核对账目,清理凭证,装订并保管各种资料。
第十条 保管员职责
一、凭采购计划和发票对采购的材料进行数量与外观验收;
二、负责材料的保管、维护、标识工作,每月与料账员核对账目,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三、负责材料的发放工作,主要材料凭相关领导签发的限额领料单发放,外调材料凭材料部门的签发单发放;
四、建立实物台账,并每月进行整理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大宗材料的采购。项目部材料部门应根据施工进度和预算要求编制月度材料采购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分公司,由分公司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零星材料的采购,应编制采购计划,由项目材料部门汇总后,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应注明材料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品牌、总数量、批次数量、进场时间,并有计划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采购计划要按顺序进行编号、登记;
第十四条 采购员实施材料采购时,必须持有采购计划或采购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采购的材料必须与采购计划所规定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相符;
第十六条 采购的材料如有可能影响工程与产品质量,必须要有材料的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化学成份证明书等质量文件。有时效性的,还必须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七条 采购实施中要执行“三比一算”、“四查一落实”的原则;
“三比一算”:比质量、比价格、比运距、算成本;
“四查一落实”:查计划、查图纸、查需要、查库存、落实采购资金。
第十八条 采购员应做好采购材料点收单,同采购材料一起交仓库保管员及时验收;
第十九条 采购计划文件是材料采购凭证,采购员必须保持其完整、整洁,随时备查;
第二十条 采购人员负责及时办理材料提货和发运工作,保持原始记录,做到手续清楚,结算及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编制材料的验收计划,该计划包括验收的内容、方式、标准、检验/试验机构和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确定专人负责验收,且必须以实物验收,严禁凭单验收;
第二十三条 保管员应根据验收计划进行验收:数量、品种、规格、型号、等级及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和安全影响,质量证明文件(材质书、出厂合格证、实验报告等)与实物是否相符;
第二十四条 需进行检验/试验的材料,保管员应以检验、试验通知单的形式,通知项目部检/试验人员进行取样、检验/试验。
第二十五条 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由采购员负责收集,交保管员登记建立台账,并与资料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保管员发现点收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经检验/试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办理退货或更换事宜,并保存好记录,同时上报项目部。
第二十七条 若材料已进场,在发票未到或证明文件不齐全等情况下可以预验收,待发票和证明文件到齐后再办理正式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已点收入库的材料,再发现差错,由保管员自负其责。
第二十九条 保管员对仓库的度、量、衡器具应保持完好、清洁,计量准确并定期校核。
第三十条 标识分类
材料的标识包括材料标识和材料状态标识两种。
第三十一条 材料标识
一、材料标识
材料进场后应分类码放,保管员负责挂标牌或贴标签标识,标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厂家等内容。
露天堆放的材料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保管员负责用标牌标注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等。金属材料的标牌应标出钢号或牌号、规格、生产厂家等。
对时效性较强的水泥、附加剂、掺合料等材料,还应按照不同品种、标号、出厂进场的时间按区域分类堆放码齐,标牌明显,防止混用、错用。
二、半成品标识
现场加工好的钢筋半成品,由钢筋加工人员按照不同的结构编号配套分别堆放,并将标牌绑扎在钢筋半成品上,标牌应标明名称、钢筋简图、直径、下料尺寸、应用部位等。
现场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应按不同型号规格分别堆放码齐,由加工预制人员在构件的显著部位直接书写代号、规格、型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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