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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三种主要结算方式的操作流程

电子商务达人2023-07-30 10:51 126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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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主要结算方式的操作流程


(一)汇款(又称汇付)

1.汇款的概念

国际汇款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

国际汇款的静态含义是指外汇,它是一国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的总 称。国际汇款的动态含义,即通过银行的汇兑来实现国与国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 的转移。通常所指的汇款都是指它的动态含义,因此,国际汇款又被称作国际汇兑。

2.基本当事人

(1)汇款人;

(2)收款人或受益人;

(3)汇出行;

(4)汇入行或解付行。

3.汇款种类

(1)电汇。电汇汇款(T/T),是汇款人委托银行以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信 网络方式,指示出口地某银行作为汇人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工具一般包括:电报(Cable)、电传(Telex)、SWIFT、CHIPS等。一般采用密押 证实。

(2)信汇。信汇汇款(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山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工具:邮寄支付凭证。一般采用签字证实。

(3)票汇。票汇汇款(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 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工具:银行即期汇票。一般采用签字证实。

4.汇款的解付与偿付

(1)汇款的解付。它是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行为。

为了保证付款的正确,解付行往往都很慎重,特别是当汇出行的汇出汇款还未到达汇入行的账户时,解付行就相当于垫付了货款,因而更加慎重。

为了正确验定每笔汇款的真实性,解付行根据每种汇款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查验方法。

(2)汇款的偿付俗称拨头寸,是指汇出行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 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

5.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1) 预付货款。预付货款是进口商(付款人)在出口商(收款人)将货物或货运单据 交付以前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根据约定发 运货物。

(2)货到付款。货到付款与预付货款相反,它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立即或一定 时期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也被称为延期付款,或赊销。

货到付款包括售定和寄售两种。

售定是进出口商达成协议,规定出口商先发货,再由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货物售价和付 款时间进行汇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即“先出后结”。

寄售是指出口方将货物运往国外,委托国外商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 为销售,待货物售出以后,国外商人将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的货款再汇给出口商的结算 方法。

(3)凭单付汇。凭单付汇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 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业单据或某种装运证明即可付款给出口商。

因为汇款是可以撤销的,在汇款尚未被支取之时,汇款人随时可以通知汇款行将汇款退 回,所以出口商在收到银行的汇款通知后,应尽快发货,尽快交单,尽快收汇。


(二)托收

1.定义及当事人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 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当事人包括:

(1)委托方(Principal)。

(2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 。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

(4)付款人(Payer 或 Drawee)。

另外,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银行。

再者,如果发生拒付的情况,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个代理人为其办理在货物运出目的 港时所有有关货物存仓、保险、重新议价、转售或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必须由委托人在 委托书中写明,称作“需要时的代理”(a representative to act as case-of-need)。

2.托收种类及交单条件

(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卖方开 具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一起委托给托收行。跟单托收也包括 不使用汇票的情况。

托收的交单条件有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at...(lays after sight)、承兑交单(D/A at...days after sight)等。按具体的交单条件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a.即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的即期付款而交单。

b.远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的远期付款而交单。

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期限较长,在货物到达港口后,进口商可凭信托收据 先借出单据去处理货物,待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这被称为凭信托收据借单(Document a-gainstTmst Receipt,D/P.T/R)。注意:假如托收指示中允许凭信托收据借单,则由此产生 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负;假如托收指示中未提到允许凭信托收据借单,由代收行自行决定借出 单据,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代收行承担。

c.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承兑而交出商业单据。

(2)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 (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 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3)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银行办理的托收也包括卖方/委托人使用自己银行 的托收格式,以此作为向买方银行寄单的托收指示,同时向自己的银行提交一份副本。


(三)信用证

1.信用证的概念和流程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 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业务流程

2.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1) 在幵证申请人(进口商)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由 这份贸易合同带来了对支付信用的需要。

(2)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之间存在一份开证申请书。由这份开证申请书保证了信 用证下收进的单据和付出的款项将由开证申请人赎还。

(3)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由信用证锁定。信用证保证了信用证受益人交到银行的符合规定的单据将必定得到支付。

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1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r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间,铕 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 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 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4.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或买方。有时幵证申 请人也称开证人,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进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 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开证行。

幵证行也被称作开证人、授予人。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 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屮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 500第三条规定, 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 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 人或其他前手追索。

(3)受益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或卖方。受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 汇票的出票人、货物运输单据的托运人。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 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 得信用证的款项。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门 商提出付款要求,进U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 行寄交进口商进行托收索款。如果开证行并未倒闭,却无理拒收,受益人或议付行可以进行 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4)通知行。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国的代理人。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 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 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 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 性。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承担责任。

(5)保兑行。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 由通知行做保兑行。但是,保兑行有权做出是否加保的选择。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 的责任。保兑行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如 果遇到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的情况,则保兑行履行验单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 向开证行索偿,因为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票款。

(6)付款行。付款行是幵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 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它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如果开证行资 信不佳,付款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 向开证行索偿。

(7)承兑行。远期信用证如果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则应指定一家银行作为受票 行,由它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这就是承兑行。如果承兑行不是开证行,承兑后又最后不能 履行付款,开证行应负最后付款的责任。若单证相符,而承兑行不承兑汇票,开证行可指示受益人另开具以开证行为受票人的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承兑并到期付款。承兑行付款后向开 证行要求偿付。

(8)议付行。议付是信用证的一种使用方法。它是指由一家信用证允许的银行买人该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单据,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议付又可称作“买单”或“押汇”。买 入单据的银行就是议付银行。具休做法是,议付行审单相符后买入单据垫付货款,即按票面 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汇票到期之日的利息,将净款付给出n商。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是 接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邀请并且信任信用证中的付款担保,凭出口商提交的包括有代表货 权的提单在内的全套出u单证的抵押,而买下单据的。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 他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9)偿付行。偿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 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 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幵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 再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 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如果偿付行没有对 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幵证行有责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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