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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建国后的几十年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建设项目的任务用行政手段分配,投资靠国家拨款。作为建设项目组织者的业主单位,只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没有经营的职能,盈利上缴政府,亏损国家弥补,经常出现“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的现象”。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项目的管理也纳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改革了建设项目的投资体制。目前,绝大多数建设项目需由业主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偿还和投资效益直接负责,这就要求业主按经济规律组织公路项目的建设。但前一阶段,社会效益较大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国家投资所占比例较大,建设单位(业主)大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任命负责人,用行政手段组织管理班子,导致业主在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自主经营的思想还比较淡薄,大多仍延用行政管理的方法组织公路项目的建设,缺少紧迫感和风险意识。为了使业主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行为规范化,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有必要对项目法人责任制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我国的公路建设市场,正在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管理。作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业主,既是资金的持有人,又是建设项目的所有者,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原则,不仅要对项目建设的过程负责,还要对项目建设的成败和项目运行的好坏负责;既要负责筹措项目的建设资金,还要对建设过程、生产经营及还款付息,直至发挥投资效益承担责任。俗话说,一个事业的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项目建设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程投人运营后效益的好坏。建设项目采用招投标选择承包单位,用经济合同约束双方的实施行为,聘用可靠的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这些都是建设过程中有效的保证措施。正在全面推行的这四项基本改革制度中,业主都是直接的参与者,是建设项目的“龙头”。尽管他不是工程项目的直接实施者,但他的行为对项目建设的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强调,在自营制体制下,建设单位是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他与实施者之间仅产生行政管理关系,不会发生经济利益的冲突。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业主与各项建设任务的实施者建立的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也是一种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关系,因此,业主必须正确地运用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来保证公路建设项目最终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