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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孙克述、潘治国、苏维康、晏合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六盘水X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六盘水X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镇永安路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土石方拆迁爆破工程承包;房屋拆迁代理、水利建筑、桩基础工程。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万元整 。
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实缴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 比例
XXX 00000000000000000 货币 180万元 180万元 30%
XXX 00000000000000000 货币 180万元 180万元 30%
XXX 00000000000000000 货币 180万元 180万元 30%
XXX 00000000000000000 货币 60万元 60万元 10%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一级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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