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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
(二)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一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第二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第三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私营企业)第三期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投入。
公司增加中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股东: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
其中:实物出资 万元。
货币出资 万元。
股东: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
其中:实物出资 万元。
货币出资 万元。
第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没有按本章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没有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视为自动放弃股东权利义务,其他股东有优先认缴该股份的权利,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吸收股东以外的人认缴该股份。
股东只部分缴纳其所应认缴出资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视自动放弃出资部分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认缴该未出资的股份。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吸收股东以外的人认缴该未出资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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