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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袁桂林、刘小奇、朱宝龙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期限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占全体股东表决权比例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等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占全体股东表决权比例
xxx 150万元 货币 50% 30%
xxx 80万元 货币 26.7% 35%
xxx 70万元 货币 23.3% 35%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使用章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可联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许建云律师13992871655)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占全体股东表决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照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但涉及公司实际控股权的转移或变更,则公司其他股东有权依照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本章程第十五条)行使同意权或者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同等、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同等、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同等),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占全体股东表决权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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