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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三乱”的治理

电子商务达人2023-08-14 07:16 1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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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三乱”的治理


6.1公路“三乱”及其危害

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是一种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1)一些地区和部门,以“加强管理”为名,在公路上随意设卡拦车检查,巧立名目,对车辆进行乱罚款、乱收费。有的在公路上设立检査站,有的甚至冒充政府部门管理人员进行查车、罚款。在公路“三乱”最严重的时期,上路的部门多达18家,罚款的名目有20多种。

(2)公路收费站点过密,收费行为不规范。有的超越审批权限,盲目设置收费站;有的不按规定或不经批准,先收费,后修路;有的虽经批准设站,但收费项目过多,收费标准偏高等。

(3)—些在公路上有执法权的行业执法人员在上路执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逢车必査,每查必罚,以罚代管,多罚多收以及为其他部门“代査”、“代罚”或“搭车收费”等违章行为。

(4)强行洗车。主要发生在城市的入城公路上,一些部门和单位非法强制要求入城车辆必须洗车、交费后,方可人城。

公路“三乱”的危害性很大:一是严重影响公路畅通,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二是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尤其是运输企业和个体车主不堪重负;三是腐蚀干部职工队伍,诱发各种经济犯罪行为,有损行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


6.2治理公路“三乱”的主要措施

公路“三乱”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成为一个时期以来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作了许多重要批示,1994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为治理公路“三乱”提供了政策依据。现阶段,全国治理公路“三乱”的主要措施有:

(1)结合国家税费改革,切实抓好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从源头上为治理公路“三乱”创造良好的环境。对各地已经设置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收费站点进行登记造册;撤销不合法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调整、合并不合理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对保留的收费站点进行整顿,做到收费单位、批准证件、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监督电话“五公开”。

(2)加快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步伐。在全国已经实现国省道基本“三乱”的基础上,到2003年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所有公路收费站和检查站做到设置规范,管理有序。下一步将围绕这一目标,开展各项工作,不断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3)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向纵深推进。坚持开展以明査暗访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査,从严査处违纪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从社会上聘请义务监督员,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机、车主的投诉和社会反映的“三乱”问题,要及时调査核实,依法处理,社会影响大的事件,要公开曝光,决不护短。确保国道、省道、绿色通道的畅通,巩固公路绿色通道和国省干线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建设成果。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思想不松,组织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要求,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向县乡公路推进,努力实现全国公路基本无“三乱”。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强化收费公路的行业管理。要严格执行收费站点设置的审批制度,健全收费站点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主管部门、收费单位、批准文件、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六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征收队伍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依法征费、文明服务、按章处罚,使公路收费站点真正成为向社会展示交通部门精神文明的窗口。

(4)继续开展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十五”期间,仍然按照“每年一条路”的原则,继续开展文明样板路的创建工作。对已建成的文明样板路,要继续保持和巩固,使管理上档次,上水平,真正发挥文明样板路的示范作用。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一是加强对人员的管理,重视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秉公执法、依法行政的水平;二是继续坚持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三是明确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四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6.3治理公路“三乱”的考核标准

1996年6月5日,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发[1996]7号文件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便于对各省(区、市)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量化考核,根据国务院[1994]41号文件等规定,制定以下考核标准: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撤除率达到100%,经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检査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2)本省(区、市)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在公路t设站、检査、罚款、收费的,偶发上路查车收费、罚款事件,及时得到査处。

(3)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

(4)各省(区、市)对发现的交通(收费和征稽)、公安(交警)、林业(木材检査)上路执罚人员的乱收费、乱检査、乱罚款问题,査处率达到100%。

(5)公路上和城市人口处无强制拦车清洗行为。

(6)各省(区、市)通过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査,对本考核标准前五项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要达到70%以上。

该《通知》同时规定,各省(区、市)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