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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住所:
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住所:
鉴于:
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注册号为 ;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3. 转让方有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有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列词语表述如下含义:
“目标股权”
指 第二条所规定的,现由转让方所持有、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 %的股权及其所附带之所有权益。
“股权转让基准日” 指 2011年9月30日。
“股权转让完成之日” 指 目标公司在转让方及受让方配合下获得由登记机关基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新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过渡期间” 指 股权转让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完成之日的期间。
1.2 本协议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不应视为对本协议内容的解释。
1.3 本协议引用有关条款时,除非另有规定,该等条款应指本协议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 股权转让
2.1 根据本协议,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 %的股权即目标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目标股权,该股权所附属的相关股东权益、义务也一并转让。
2.2 自本协议项下之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受让方即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转让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并不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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