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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一条 为加大清欠力度,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遏止拖欠工程款上升势头,降低拖欠工程款总量,提高企业发展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拖欠工程款的定义: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4]44号文)中关于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拖欠工程款是指发包方(业主或总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方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竣工结算工程
(一)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欠款;
(二)已经签订竣工结算协议或支付协议,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三)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工程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二、已竣工未结算工程
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合同结算支付的工程款。
三、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
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42天后,发包人尚未组织验收,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尚未投入使用的,要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
工程造价未委托审核的,且发包人无故不确认工程造价的,拖欠金额由各级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应付欠款数额认定。
(四)在建工程拖欠
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发包人无故不确认已完工作量,该金额由各级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应付欠款数额认定。
上述拖欠工程款包括确定的利息、违约金、到期未偿还的质保金、工程保证金、工程劳保金等。
第三条 清收拖欠工程款(简称清欠)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催收、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和手段收回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清欠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办理竣工及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财务决算,收集清欠所需资料,催收工程款等。公司、分公司清欠机构,及各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催收工程款,做到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工作。
第五条 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设在公司法律事务部。清欠办在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司清欠工作的专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要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建立并完善既有主要领导抓、分管领导直管、有关领导协管、主管部门(及人员)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又有全体员工积极支持参与的清欠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单位应指定具体负责各拖欠项目的清欠工作的人员,各单位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清欠工作机构人员名单要报公司清欠办备案。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清欠工作。
第八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依据班子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
第九条 分公司行政负责人职责:各分公司经理是本单位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数额大、帐龄长的案件应亲自组织清欠工作。
第十条 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经理是施工过程中、工程竣工后清欠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拖欠工程款债权未确认前,原则上不得安排新的岗位。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各部门应当通力合作,根据各自职责,为工程项目的防欠清欠工作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成立的各级清欠机构,负责本单位清欠责任制的落实,签订责任书,负责按要求上报清欠工作资料,负责清欠工作档案的收集管理。
第十三条 依本办法成立的各清欠项目部或确定的清欠责任人,对具体的签约项目负责,负责落实拖欠工程款的日常催收工作。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对在本办法实施时就已形成拖欠的项目,应落实清欠责任人,并且签订责任书,责任书须约定清欠收回的时间、金额、奖罚金额、解除条件。责任书格式可参照附件1。无法落实责任人的,要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并且由各级清欠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催收工作。各单位拖欠工程款催收率应达到100%,拖欠项目上报率达到100%。
第十五条 新增拖欠工程款项目的项目经理是负责清欠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因为项目经理部解散、项目经理已经调离等原因导致项目经理无法清欠时,或因项目经理清欠不力时,各级清欠领导小组须另行安排清欠责任人,此时该清欠责任人是该项目清欠的直接责任人,应重新签订责任书,原项目经理负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六条 对新增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当月报送报表时就确定清欠方案,并书面报送公司清欠办备案;对被列为局重点监控的项目,各单位必须作出详细的书面策划书,策划书中应明确一名领导协调和监督清欠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签订的责任书和策划书报公司清欠办备案,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可对清欠责任书进行审核。各单位应将日常催收的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存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设立清欠工作台帐和报送报表,报表种类分为月度快报、季报、年报三种。
第十九条 清欠工作台帐格式见附件二,清欠收回工程款和所花费的费用、兑现的奖励需记录在案,并用文字版存档;月度快报格式见附件三,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格式见附件四;各单位的月、季、年度报表可通过文字表格、电子邮件等形式上报。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需报送文字说明,对数据进行分析、与财务部门应收账款进行对比和对清欠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该指派专人负责报表的填报和管理工作,月报、季报应于本月、季最后2日前报公司清欠办,年报于下年元月5日前上报到公司清欠办。各单位清欠部门要对各类报表和文字说明完善签字盖章手续,并存档备查。半年报表和年度报表及其文字说明要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填报报表必须严格执行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不得漏报、瞒报、误报和迟报。
第二十二条 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在清欠过程中既要积极清收,又要讲究策略和方式方法,正确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清欠工作要针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找出原因,研究对策,可采取发催款函、发律师函、协商、协调、停止施工、仲裁、诉讼、申请优先受偿权、留置等灵活多样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清收拖欠工程款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力量,可采取企业内部和外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清欠。对公司内部单位的相互拖欠问题,由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及财务资金部协调或裁决。
第二十五条 在清欠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使用《合同法》286条款赋予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对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分公司拖欠工程款在100万元以上,拖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如需对外聘请律师的应经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清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债权单位承担。债权实现后,清欠人员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清欠防欠的同时,对已生效的判决,我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做好与法院及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力争和解以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 清收拖欠工程款应尽最大可能以现金方式回收,不得已时可以资产作价低债方式回收拖欠款,也可以转抵本单位其它债务。以资产作价抵债及债权打折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