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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借贷合同效力审查与规制

电子商务达人2023-08-13 16:52 1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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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借贷合同效力审查与规制


(一)合同主体审查

借贷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就是指贷款方与借贷方是否依法具有发放贷款和取得贷款的权利。由于电子借贷合同的签订以及资金的划转均在P2P网贷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完成,由于平台审查不严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极易导致借贷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欠缺从而带来风险。

1.注册身份审查

出借人的注册身份证审查主要包括对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审查以及资金合法性审査。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肉然人的身份以及用途进行审查。特別是借款人在注册时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籍贯、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以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本人使用的微信、微博、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并承诺身份信息真实,可以直接送达给借款人。

2.电子签名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将电子签名定义如下:“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由于《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仅做了抽象规定,在实践中除了第三方鉴定的"式之外,对其效力认定有一定难度。现阶段电子签名的技术种类主要有:①向收件人发出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计算机口令密码和PIN卡技术等一次性的密码生成技术,此类电子签名一般应用于网银等电子银行方面;②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別。由于受借款人的主观意识影响以及客观因素的不同,每次手写签名和图章均会产生差异,难以将借款人本人和签字的人唯一对应;③生物识別技术,通过指纹识别、视网膜识别、声音识别等技术提取生物特征,并对其进行数字化处理,转化成数字代码,并将这些代码组成特征模板存于数据库中。笔者认为,在上述技术种类中,因为个人的生物特征的唯一性,所以只有通过生物识别技术对注册P2P网贷平台中借款人的身份进行确认,从而保证其电子签名的效力。

3.电子代理人

美国法学会起草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将电子代理人定义为:“电子代理人是指这样一种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其能够独立地用于做出某个行为、回应电子记录或者做出履行。”结合实践中电子代现人的运作方式,电子代理人是一种网上自动交易系统,其是一种在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的情况下,通过预先设定的程序从而能独立地发出并同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令部的履行合同的网上交易自动化手段。

因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主要是包含了一种数据电文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本意,电子代理人适用于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其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冇效形式。当然,其是合同订立的有效形式并不意味着其订立的合同一定有效,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电子代理人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预先设定的程序,包括了当事人预先设定的要约、承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方式等等,可以认为电子代理人是代表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电子授权

在P2P网络借贷中,出借人除了与网贷平台签订《借款咨询服务协议》之外,还会签订一份《委托扣款授权书》。《委托扣款授权书》作为《借款咨询服务协议》的附属部分,其实质上是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即出借人同意授权网贷平台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从合同中指定账户中扣划资金。

5.电子信息公开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幵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以及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可知,P2P网贷平台应当公开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借款情况,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二)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1.一般性条款审查

在内容规则审查方而,借款用途、利息约定等各方血均应最大可能号法律规范的规定相一致,避免因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影响整个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一般性条款的审查主要包括对借款用途、利息约定、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条款的审查。

2.格式条款冲突审查

电子借贷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借款人或者贷款人需要在具有授权条款的窗口打开供用户阅读的对话框,且只有点击“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利,如果点击“不同意”,该程序就会终止,只要点击“我同意”即意味着全部接受。目前我国对电子格式合同规制,适用《中平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合同条款的变更性审查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从法律上规定了合同变更是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变更的实质是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则是法律事实。相应的,合意变更也好、单方变更也罢,都需要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来完成合同的变更。电子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变更需要出借人、借款人、P2P网贷平台三方协商一致方可,这种协商一致包括明确表示和默示。无论出借人、借款人还是P2P网贷平台一方作出的单方变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约定的条件下对方没有做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就构成了民法中的默示推定,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同样是法律行为的构成之一,其同样能造成合同变更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