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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所谓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评标工作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对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以外的自愿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投标法未作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推荐出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1〜2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了确保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质量,招标投标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作了强制性规定,包括:
(1)评标委员会须由下列人员组成:
a.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并对评标的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
b.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由招标项目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所提方案的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技术指标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确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c.经济方面的专家。由经济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运营成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等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经济上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
d.其他方面的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还可聘请除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比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采购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査把关。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过少,不利于集思广益,从经济、技术各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当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也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评审工作效率,增加评审费用。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以便于在各成员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产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保证各方面专家的人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占绝对多数,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
(2)具有髙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有关标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为了保证专家的产生符合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按下列方式确定:
(1)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由于招标项目是由招标人提出的,评标委员会也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因此,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应由招标人来确定。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选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行业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册,进人名册的专家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选择的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人品等方面比较优秀的专家。专家名册中所涉及的专业面应当比较广泛,以便不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都能够从中选出本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的专家。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库,招标人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挑选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3)对于一般招标项目,专家的确定可以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特殊招标项目,即技
术要求复杂,专业要求很高的项目,则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人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应当采取必要保密措施通常可包括:
(1)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对外应当保密。
(2)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提供比较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评标地点,并对该评标地点保密。
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但在我国某些地区和部门,确实存在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非法干预”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需要,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于不顾,利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利,强令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本地方或本部门的投标人中标,强令招标人只能确定由本地方、本部门的投标人中标;某些领导人以“批条子”、打电话或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评标活动施加影响,要求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按自己的意图而不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标准确定中标人;某些投标人采取任意指定中标人、提出修改评标标准等。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这就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依据。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竞争者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的唯一标准和评审方法,只能是在事先已提供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已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评分法评标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将各项评分因素按其重要性确定得分标准,按此标准对每个投标者提供的报价和其他评分因素进行评分,按得分较高者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各项因素评议法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评标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用货币形式表示,计算出各个因素的评标价,以综合评标价较低的确定中标候选人。
公路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设备投入、技术方案、业绩信誉、投标价等方面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按照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包括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审査和比较。对投标文件的审査,主要是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査。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这里讲的“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对投标文件的评估,主要是对投标报价和投标的技术方面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对报价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对于公路施工项目的技术评估,主要是对投标人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和临时用地情况等进行评估。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组织设计、似往业绩、社会信誉、优惠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与比较,以便能够公正、合理地选出中标者。在比较投标报价时,一般应在报价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1)在评标准备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①招标的目标;
②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③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3)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5)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8)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9)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査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0)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査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两种。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b.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c.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d.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e.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f.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11)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椎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根据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分。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3)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釆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4)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5)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应不少于二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所谓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对于超过标底过多的投标一般不应考虑。对低于标底的投标,则应区别情况。
从竞争角度考虑,价格的竞争是投标竞争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其他各项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当然应以价格最低的中标。将低于标底的投标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是不符合国际上通行作法的,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的要求。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和部门为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不正当的手段以过低的投标报价抢标,规定对低于标底一定幅度的投标为废标,不予考虑。这种作法需要通过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包括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査制度和合同履行责任制度等逐步加以改变。招标投标法既考虑到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公平竞争的要求,又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标底的作用没有一概予以否定,而是采取了淡化的处理办法,规定作为评标的参考。当然,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低于投标人完成投标项目成本的投标报价,不应予以考虑。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这里讲的“客观”,是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带有主观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投标文件时,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这里所讲的“公正”,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要以独立、超脱的地位,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投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评审每个投标人的投标,不能厚此薄彼,区别对待。
(2)《招标投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以客观、公正为基本内容的职业道德。所谓“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担负着最终提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重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认真评审每一份投标文件,将直接影响评标的结果,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定基本原则。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以防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影响公正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也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对评标过程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果随意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将会对评标活动造成严重干扰,会给某些人在评标过程进行串通和暗箱操作留下可乘之机,将会对评标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对评标过程进行保密,也是国际是通行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