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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风险是基于客观存在的分布,而防范则是基于主观的判断。如果主客观一致,即可判定预测风险,从而可以有效地防范之。既然风险是在给定情况下存在的可能结果间的差异,那么人们就有可能凭经验推断出其发生的规律和概率。虽然这些规律和概率并非一成不变,但通过—定时期内的观察,可判断出其大致现律,从而可以有意识地采取一些预防对策。
风险具有以下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风险的可防范性,风险损失也是可以控制的。
4.1.1风险具有特定的根源
风险有其特定的根源,有发生的迹象、特点和一定的表现形式。例如战争风险,在开战前常常潜伏着多种爆发战争的因素;经济风险可以通过经济现象反映出来;即使社会风险也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征候。人们通过细心观察、深人分析研究、科学地推测,寻根溯源,一般可以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严重程度。
4.1.2风险的普遍性
由于风险无时不存,无处不在,且时有重复,人们在进行任何举措之前,都会有风险意识,本能地积极或消极地采取各种预防措施。
4.1.3风险概率的互斥性
一个事件的演变具有多种可能,而这些可能性具有互斥性。例如投资一个项目至少有两种可能的结果:盈利或亏本。盈利的可能性加大,亏本的可能性就减小,两种可能性不会同时加大或同时减小。
4.1.4风险损失的可测性
一项工程可能有多种风险,但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并不都一样。通过概率计算即可预测风险将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例如投资某一项工程的造价为4000万元,假定其他因素不变,某一特定风险如自然灾害可能会导致该工程亏损5%,但这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只有10%,因此,该投资商因自然灾害可能蒙受的损失将是4000x0.05x0.10=20万元。
4.1.5风险的可转移性
不同的人对同样的风险可产生不同的反应。因为不同的人对风险所具有的承受力不一样。例如一项工程,投资包商可以将工程中的一些自己不具优势的风险转包给专业承包商,从而将该工程中潜伏的风险也转移出去。对于该专业承包商来说,这些潜伏的风险则不一定会真正成为风险。
4.1.6风险可以被分隔
风险是由各种因素构成的。若干风险因素集中在一起,风险的因素将会很大;但如果将这些因素分散间隔,尽管每个因素都有可能诱发风险,但其概率将大大降低。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多程序、多方位、内容错综复杂的经营活动。投资人可以只考虑其资金筹措中的各种风险,而将工程的设计、实施、管理及运营交给业主,而业主又可以通过发包工程而把工程的实施任务委托给承包商,将技术把关任务委托给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又可以通过分包将工程各子项中潜伏的风险分散转移至各分包商。这样一层层分散、转移,即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大家共同承担风险。
4.1.7有些风险具有可利用性
如投资一个项目,投资失败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反之,则有可能获得巨额利润。因此,投资风险便具有可利用的一面。
风险的防范对策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只有两种最基本的方法——风险控制和风险分离。
4.2.1风险控制
采用风险控制措施可降低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风险控制方法有以下几种。
4.2.1.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主要是中断风险源,使其不致发生或遏制其发展。回避风险有时可能不得不做出一些必要的牺牲,但较之承担风险,这些牺牲比起风险真正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小得多,甚至微不足道。如回避风险大的项目,选择风险小或适中的项目。因而在项目决策时要注意,放弃明显导致亏损的项目。对于风险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成功把握不大的项目,不参与投资。甚至有时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预测后期风险很大,必然有更大的亏损,不得不采取中断项目的措施。
回避风险虽然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但应该承认这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因为回避风险固然能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事事回避,处处回避,其结果只能是停止发展。
4.2.1.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是指要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或降低损失的严重性,设法使损失最小化。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预防损失。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杜绝损失发生的可能。例如道路建造者通过改变工程用料以防止用料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承包商通过提髙质量控制标准以防止因质量不合格而返工或罚款;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和强化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机会等等。在商业交易中,交易的各方都把损失预防作为重要事项。业主要求承包商出具各种保函就是为了防止承包商不履约或履约不力;而承包商要求在合同条款中赋予其索赔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业主违约或发生种种不测事件。
(2)减少损失。是指在风险损失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措施以遏制损失继续恶化或局限其扩展范围使其不再蔓延或扩展,也就是说使损失局部化。例如业主在确信某承包商无力继续实施其委托的工程时立即撤换承包商;施工事故发生后采取紧急救护,安装火灾警报系统;投资商控制内部核算;制定种种资金运筹方案等都是为了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控制损失应采取主动,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应认真研究测定风险的根源。就某一行为或项目而言,应在计划、执行及施救各个阶段进行风险控制分析。分析应从两方面着手。
首先是损失分析。通常可采取建立信息人员网络和编制损失报表。分析损失报表时不能只考虑已造成损失的数据,应将侥幸事件或几乎失误或险些造成损失的事件和现象都列人报表并认真研究和分析。
其次是危险分析。包括对已经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危险和很可能造成损失或险些造成损失的危险因素的分析。除对与事故直接相关的各方面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査外,还应调查那些在早期损失中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他危险重复发生的可能性。此外,还应调查其他类似项目实施过程中曾经有过的危险或损失。
4.2.2风险分离
风险分离是指将各风险单位分离开来,以避免发生连锁反应或互相牵连。这种处理可以将风险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风险分离常用于承包工程中的设备采购。为了尽量减少因汇率波动而遭致的汇率风险,可在若干不同的国家采购设备,付款采用多种货币。
4.2.2.1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是通过增加风险单位以减轻总体风险的压力,达到共同分摊集体风险的目的。
一个工程项目总的风险有一定的范围,这些风险必须在项目参加者(例如投资者、业主、项目管理者、各承包商、供应商等)之间进行分配。每个参加者都必须有一定的风险责任,这样他才有管理和控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风险分配通常在任务书、责任证书、合同、招标文件等中定义,在起草这些文件的时候都应对风险作出预计、定义和分配。
4.2.2.2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并非损失转嫁。这种手段也不能被认为是损人利己有损商业道德,因为有许多风险对一些人的确可能造成损失,但转移后并不一定同样给他人造成损失。其原因是各人的优劣势不一样,因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一样。
风险转移的手段常用于工程承包中的分包、技术转让或财产出租。合同、技术或财产的所有人通过分包工程、转让技术或合同、出租设备或房屋等手段将应由其自身全部承担的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至他人,从而减轻自身的风险压力。
采用财务措施即用经济手段来处理确实会发生的损失。主要有以下措施:
4.3.1风险的财务转移
所谓风险的财务转移,是指风险转移人寻求用外来资金补偿确实会发生或业已发生的风险。风险的财务转移包括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和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合同条款达到转移之目的)。
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是购买保险。通过保险,投保人将自己本应承担的归咎责任(因他人过失而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责任(因本人过失或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
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则是除保险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例如,根据工程承包合同,业主可将其对公众在建筑物附近受到伤害的部分或全部责任转移至承包商,这种转移属于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而承包商则可以通过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又将这一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这种风险转移属于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
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另一种形式就是通过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保证书或保函。根据保证书或保函,保证人保证委托人对债权人履行某种明确的义务。保证人必须履行担保义务。否则债权人可以依据保证书或保函向保证人索要罚金,然后保证人可以向委托人追偿其损失。通常情况下,保证人或担保人签发保证书或保函时,要求委托人提交一笔现金或债券或不动产作抵押,以备自己转嫁损失赔偿。通过这种形式,债权人可将偾务人违约的风险转移给保证人。
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还有一种形式——风险中性化。这是一个平衡损失和收益机会的过程。例如承包商担心原材料价格变化而进行套期交易;出口商担心外汇汇率波动而进行期货买卖等。不过采取风险中性化手段没有机会从投机风险中获益。因此,这种手段只是一种防身术,只能保证自己不受风险损失而已。
4.3.2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即是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这种手段有时是无意识的,即当初并不曾预测到,不曾有意识地采取种种有效措施,以致最后只好由自己承受;但有时也可以是主动的,即经营者有意识、有计划地将若干风险主动留给自己。后种情况下,风险承受人通常已做好了处理风险的准备。
主动的或有计划的风险自留是否合理明智,取决于风险自留决策的有关环境。风险自留在一些情况下是唯一可能的对策。有时企业不能预防损失,回避又不可能,且没有转移的可能性,只能自留风险。例如,在隧道掘进过程中发现了非常多的断层,因而隧道的造价会非常高,而放弃这个隧道其成本又极其昂贵,投资人骑虎难下,只好采取自留风险的对策。但是如果风险自留并非唯一可能的对策时,风险管理人应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最佳决策。通常要考虑如下因素:
(1)费用。应比较分析投保费用与自留风险可能耗去的费用之差距。
(2)期望损失与风险概率。
(3)机会成本。比较保费与损失发生时所开支费用的现值,这里涉及到资金的时间价值。
(4)服务质量。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与企业自留风险时内部处理损失人员的工作素质之间的差距。
(5)税收考虑。在计算企业纳税时,保险费可以作为经营费用被扣除,然而在财产损失或责任自留的计划里,企业只能扣除实际损失,且这种扣除限于应纳税的价值。
决定风险自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自留费用低于保险公司所收取的费用;
(2)企业的期望损失低于保险人的估计;
(3)企业有较多的风险单位(意味着单位风险小,旦企业有能力准确地预测其损失);
(4)企业的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较小;
(5)短期内企业有承受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的经济能力;
(6)风险管理的目标可以承受年度损失的重大差异;
(7)费用和损失支付分布于很长的时间里,因而导致很大的机会成本;
(8)投资机会很好;
(9)内部服务或非保险人服务优良。
如果实际情况与以上条件相反,无疑应放弃自留风险的决策。
4.3.3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从财务的角度为风险作准备。在计划(或合同报价)中另外增加一笔费用。例如在投标报价中,承包商经常根据工程技术、业主的资信、自然环境、合同等方面的风险的大小以及发生可能性(概率)在报价中加上一笔不可预见风险费。
准备金的多少是一项管理决策。从理论上说,准备金的数量应与风险损失期望相等,即为风险发生所产生的损失与发生的可能性(概率)的乘积,即:
风险准备金=风险损失X发生的概率
除了应考虑到理论值的高低外,还应考虑到项目边界条件和项目状态。例如对承包商来说,决定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要考虑到竞争者的数量,中标的可能性,项目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等因素。如果风险准备金高,报价竞争力降低,中标的可能性很小,即不中标的风险就大。
4.3.4自我保险
自我保险是指企业内部建立保险机制或保险机构,通过这种保险机制或由这种保险机构承担企业的各种可能风险。尽管这种办法属于购买保险范畴,但这种保险机制或机构终归隶属于企业内部,即使购买保险的开支有时可能大于自留风险所需开支,但因保险机构与企业的利益一致,各家内部可能有盈有亏,而从总体上依然能取得平衡,好处未落入外人之手。因此,自我保险决策在许多时候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