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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业主通常遇到的风险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人为风险是指因人的主观因素导致的种种风险。这些风险虽然表现形式和影响的范围各不相同,但都离不开人的思想和行为。这类风险有些起因于工程业主的主管部门乃至政府,有些来自工程业主的合作者,还有些则应归咎于其内部人员。归纳起来,人为风险可起因于以下诸方面:
(1)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专制行为
一个国家的政府或某一行业的主管部门常常因为全局利益而采取一些带有全局性的决策,如调整国民经济计划,强行下令某些已开工的项目下马,或颁发新的政策法规等。从全局考虑,这些决策无可非议,但任何全局性决策总是难免造成一些牺牲品。许多工程业主常常不得不因此而改变其投资计划或经营决策。由此,不可避免地要遭受重大损失,而这些损失常常无法取得补偿。这类风险有时可导致工程业主破产倒闭,尤其是私营企业。
(2)体制法规不合理
有些国家的管理体制落后,颁布的法规不合理,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工程业主的切身利益。例如中央髙度集权,没有自主权,许多事情无法办理;权力过度分散,则难免地方各自为政,跨地区的项目实施常常会因一些地方政府不予配合而举步维艰;外汇垄断会大大限制市场竞争,从而加大工程造价,且工程业主难以选择理想的承包商;捐税繁重会使业主不堪负担;法制不健全会给投机分子提供种种可乘之机,从而扰乱市场;法规不合理会导致理想目标难以实现。所有这些都将大大降低其投资效益,常常使其事倍功半甚至一事无成。
(3)主管部门设置障碍
有些企业的主管部门常常有意无意地给企业设置某些障碍,致使企业或工程业主和投资商的种种努力付之流水。例如工程业主根据其业务特征选好建设用地,而拥有地皮的当地政府却图谋私利,将周围的用地卖给另一家从事严重影响该业主经营目标的房地产经营商,从而严重破坏项目未来的外部环境条件。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一些主管部门随心所欲,不考虑业主企业的需要,不仅不为其业务提供方便,反而大行管卡压,致使业主无法正常经营。
(4)资金筹措无门
实施工程的前提条件是资金有保证。任何企业都离不开融资,靠自己的本金发展企业或兴建工程是极其有限的。得不到金融机构的支持,投资商的资金筹措无门,工程无法动工,或者中途夭折,业主已投入的资金无法产生效益,已经购买的地皮会因长期不能开工而被政府收回,或不得不廉价卖出。如果出现全局性金融危机,则低价转手都不可能,借债无门,而债权人又不断催还债务,最后只有以破产告终。
(5)不可预见事件
不可预见事件通指发生在经济领域里、且导致工程实施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的、有经验的工程投资商和承包商都无法预料的事件。若发生这类事件,工程成本无疑要加大,甚至远远超出原始投资估算。
不可预见事件可能因地质勘探取得的资料不准,也可能因对自然因素预测错误,还可能因政治因索如政府法规或政策变化导致经济条件改变而发生。若发生了这类事件,工程设计有可能不得不修改或变更,合同条件不得不被修改,承包商自然会提出索赔,因而工程成本必然加大。这种连锁反应自然加大了业主的工程风险。
(6)合同条款不严谨
通常情况下,工程合同由咨询工程师负责起草,但也有不少合同是由业主根据政府规定的格式拟订。除了国际通用的合同条款外,多数合同条款都难免有不严谨或漏洞之处,实施过程中又常常发生不少超出预见的情况,有经验的承包商会充分利用,以扩大利润。承包商的合法权利之一就是索赔,而索赔在许多情况下是基于合同条款不严谨而使业主无法拒绝。在当前国际工程承包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承包商靠报价来赢取利润的机会很少。于是索赔就成为承包商的主要贏利手段。实践中常常有些合同条款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以致给承包商以可乘之机。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据理索赔是完全正常的。如果合同条款严谨,可以保护业主的正常利益;但若是合同条款有空子可钻,则业主就只好自吞苦果了。
(7)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业主或投资商的执行人员应有的品行道德发生背离,失去应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道德败坏、贪污受贿,对工程材料设备明取暗偷,玩忽职守等行为不轨,致使业主或投资商的财产遭受损失,或工程质M缺乏监督保证。这种道德风险对业主威胁极大。
(8)群体行为越轨
群体行为越轨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来自社会的越轨行为,如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的罢工或骚乱甚至暴乱。这类事件一旦发生,社会将不得安宁,正常的秩序将被打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的施工,甚至使工程瘫痪。发生这类事件,业主或投资商只有自认命运不佳,因为他们的损失无从获得补偿。另一种群体越轨行为是来自业主的直接合作者——工程承包商。通常可见于因承包商克扣或拖欠工人的工资或处事不公引起公愤。发生这类事件,虽然业主可以通过罚款以减少工程开支,但于事无补。因为通过罚款所省下的钱绝对不能弥补工程拖延、竣工误期所造成的损失。何况一旦承包商的雇员举行罢工或发生暴乱,势必会造成许多意外损失,例如需要连续作业的工程部分不得不中断,设备材料长期搁置无人保管会发生损毁或变质,从而影响工程的质量。
(9)承包商缺乏合作诚意
由于当前的承包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包商既要获取项目,又必须确保最起码的利润,争取最大的效益,而这些效益又不能明显露在明处,只能分散潜伏于承包工程的各个环节。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善于做出姿态,以低报价诱惑业主授予项目,而一旦合同签定,则使尽心计,甚至耍弄手腕,制造索赔机会,使工程的实际价格远远超出投资估算,从而加大业主的风险。
(10)承包商履约不力或不履约
虽然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商规定了种种义务和惩罚措施,但实际操作时常有很多情况使得合同不能圆满履行。除了客观原因导致履约不完全外,承包商有意无意地履约不力也是常见的。当然,有经验的承包商不会明显地给业主造成履约不力的印象,或让业主找到可以认定其履约不力的机会,他们会以种种借口掩盖其履约不力的真相。他们常常以种种理由推卸其履约不力的责任。例如,工程进度缓慢时,他们会推说业主没有采取保证措施,或者推说材料不到位,或者推说工程师未能及时检验已竣工部分的工程,或未能及时下达指令等等。总之,他们随时都可以找出借口以推卸自己应尽的责任。
承包商不履约的事也时有发生。有些承包商因投标报价失误或因当初出于竞争需要报价过低,合同谈判时对业主比较迁就。一旦合同到手,就态度大变,千方百计地迫使业主追加合同价格。这种情况下,业主常常不能断然拒绝,只好做出让步,特别是当业主骑虎难下时,承包商更是层层加码,扩大收益。其结果只能是加大业主的风险。
(11)工期拖延
虽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合同工期及误期罚款,但罚款总额通常都有一个上限。如果误期不严重,业主尚能通过误期惩罚条款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但如果工程严重拖期,则不仅加大工程开支,还会因工程投入服务推迟而使项目不能很快产生效益。例如一项收费公路,如果晚一个月投人使用,则给投资人造成的间接损失远非对承包商误期罚款所得可以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工程业主除了要承担直接损失风险外,还要承受间接损失风险。
(12)材料供应商履约不力或违约
有些工程业主出于节省工程开支或照顾伙伴关系,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办法发包工程。这种情况下,材料供应商常常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业主的急迫需要或全局利益,我行我素,致使工程常常停工待料,或因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而导致返工,承包商不仅不承担责任,还得向业主提出索赔,而业主又难于向材料供应商转嫁风险,只好独自承担。
当然,有些时候,业主可以对材料供应商采取惩罚措施,但所得的局部补偿却难以抵消全局性的损失,因为材料供应商履约不力或违约可能产生连锁反应。
(13)指定分包商履约不力
指定分包商常常有一定背景,他们或者与业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有政治上的后台,在技术或施工能力方面很难使业主满意,但因某种背景,业主不得不起用他们。然而,许多情况下,他们并不能给工程施工以较大的促进。恰恰相反,他们常常在客观上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展或不能达到要求的标准。由于是指定分包商,多数情况下,总包商要求他们直接向业主承担责任。虽然总包商有责任对其进行管理,但他们通常没有义务代指定分包商承担施工不合格的责任。因此,指定分包商造成的麻烦或者不履约应由业主承担,这种情况无疑加大了业主的风险。
(14)监理工程师失职
行为公正、认真负责是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准则。但监理工程师并不是业主的全权代表,在技术及工程管理上他有其特殊的地位。如果监理工程师失职或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则业主将大受其害。在工程承包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监理工程师都能办事公正,操作廉洁。有某些监理工程师以权谋私,拿原则做交易。承包商则往往善于利用其弱点,拉拢腐蚀以达偷工减料蒙混过关之目的,而业主则蒙在鼓中。许多情况下,工程的隐蔽性缺陷并不能立即被察觉,工程移交之后,潜伏的危险只能由业主来承受了。
(15)设计错误
设计质量是工程质量的根本。虽然工程实施前,设计方案或图纸都应交付业主审核批准,但许多情况下,业主不具备审核能力,常常任凭设计师解释或做出有关决定。如果设计出现错误,轻则返工修复,重则可能导致工程毁损。虽然设计师要为其错误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但这不能完全抵消业主所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因设计师对设计基础资料掌握不准,做出的施工方案无法执行,施工时临时修改,从而导致工程延误,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业来说,风险都在所难免。而对于工程业主则更是难以避免。通常情况下,工程业主所遇到的经济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原因:
(1)不利的宏观形势
任何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宏观形势。在世界经济萧条的形势下很难有某一区域的微观形势不受丝毫影响。近年来,由于美国经济的下滑,对许多国家的经济造成影响。这直接导致大批在建工程下马,物价上涨,面对这种形势,工程业主毫无其他办法可想。
(2)恶劣的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投资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如前所述,投资环境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对于工程业主或投资商来说则更为具体,就是说与具体行业区域的软硬环境都分不开。例如公路经营既需要有较好的全局性软硬环境,也需要良好的局部环境。比如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消费水平的提高,交通量的增长,资金筹集的渠道等。目前在中国,各地的公路经营项目效益不同就是很好的例证。
(3)市场物价不正常上涨
在正常情况下,人们通常能比较准确地作出投资估算。但如果经济形势不稳,物价飞涨,则投资人将很难作出较为准确的预测,其结果将是工程决算大大超出预算。这种局面无疑导致工程费用猛增。承包商的损失通常可以向业主索赔以获得补偿,而业主则只有追加投资。如果投资商没有足够的应变能力,势必会出现工程追加资金无着落,而承包商将会因为资金不足而中途停工。这种后果对业主来说将是不堪设想的。
(4)投资回收期长
有些工程属于长线工程,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虽然总利润可能比较高,但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加之市场上风云多变,很可能因周期长而出现各种不测事件,从而导致预期的利润不能实现。投资回收期长还有可能降低单位回报率或降低投资利润的现值,特别是在经济实力脆弱、政策多变的国家。
(5)基础设施落后
基础设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具有重要影响。任何一项工程都不是与世隔绝而独立存在的,其施工所要求的条件也不是仅仅局限于工地周围的小范围。外部的客观环境,尤其是公共基础设施的好坏对工程影响极大。交通落后,能源不足,必然严重制约工程的正常迸行。例如公路质量太差会影响材料供应的及时性,会加大运输设备的损耗;电力供应不足会影响施工进度,延误工期,而这些制约因素无疑会导致加大承包商的报价。这笔增加费用最终还是由业主或投资商承担。
(6)资金筹措困难
资金筹措困难是业主经常碰到的重大风险。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通常需要借款国自筹配套资金;政府项目存在审批预算和增加预算的问题;至于私营项目或合资项目,则风险更大,因为这类项目通常靠商业贷款解决资金问题。商业贷款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借得到的,因为贷款银行要对借款人严加审核,确信其具有偿还能力,要求借款人出具保函,在利息及偿还期限方面要求往往较严。如果一切操作都能按既定的借贷合同进行,其风险尚可在预料之中。但事情往往不象人们所预料的那样,尤其是当前世界盛行借贷投机,常常置投资人于困境。借贷投机是指以投机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当贷款人发现有利可图,他可以主动出借;但若是形势不妙,则可能中途变卦。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则投资人将骑虎难下,后果不堪设想。
资金筹措还可以因合伙投资人中途撤资而失败。特别是在多方合资情况下,合伙人各怀鬼胎,一旦形势不利或意识到自己可能得不到理想的利益,很可能会采取种种不合作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投资商很可能成为合伙失败的牺牲品。
自然风险是指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客观存在的恶劣自然条件,工程实施期间可能碰上的恶劣气候,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周围环境和恶劣的现场条件等因素可能给工程业主或投资商构成的威胁。自然风险通常由下列人为或非人为原因所致:
(1)恶劣的自然条件
工程项目所处地域的自然条件对项目成本影响很大。不同地域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例如寒带地区严冬无法施工;酷暑地带施工作业时间短;洪水、海啸、泥石流多发区都潜伏着直接威胁工程的严重自然灾害。这些灾害轻则破坏已竣工工程,重则完全摧毁工程项目。即便不发生自然灾害,基于防止受灾害侵袭,必须在设计方面考虑加固措施,从而加大工程造价。施工期间,如果发生这类自然灾害,其损失都将由业主或投资商承担,即使投保,在时间上也将造成重大损失。
(2)恶劣气候与环境
恶劣的气候或环境也会导致业主或投资商蒙受风险。恶劣气候是指偶尔发生的超出正常规律的气候变化,如长时间的暴雨、台风、酷暑等都会给工程实施带来不便,从而增加工程成本。
恶劣的环境是指施工现场周围客观存在的严重制约因素。例如施工地点距离核反应堆过近,有可能受核辐射威胁,工程选址于震后灾区,周围场地或交通要道堵塞,道路工程可能穿越的地方存在危桥等。这些隐患都会成为业主的负担。
(3)恶劣的现场条件
工程的现场条件受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进出场通道、供电、供水的可能性,夜间或节假日加班作业的可能性等等。位于闹市区的工程项目虽然供水、供电不成问题,但材料进出及夜间或节假日加班就没有可能。位于偏僻地区的工程,则存在供电、供水困难,同样构成施工的制约条件。
现场条件中更大的制约因素是工程地质条件差。如果钻探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倒不用担心,因为设计、施工人员已有思想准备,已预先采取了各种应急措施。问题是土壤地质水文条件属于未知或已有资料不准确,这种情况轻则导致修改设计和施工方案,重则发生工程毁坏、人员伤亡。这类事故一旦发生,虽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主或投资商也难免不受其害。
(4)不利的地理环境
如果工地远离港口或处于内陆国家,进口设备材料不仅因远距离运输而加大成本,而且还会受制于国家对外关系,特别是与卸货港所在国的关系,因为一旦边际关系紧张,邻国可能封锁边镜,承包商的设备机械无法运抵工地,工程将无限期拖延,而承包商却有权通过索赔将风险转嫁给业主或投资商。
特殊风险是指根据FID1C条款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1)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外敌人侵等;
(2)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叛乱、暴力革命、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发生内战;
(3)由于任何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机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5)在工程所在国发生的不是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佣人员中间,且不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暴乱、骚乱或混乱;
(6)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非合同规定提供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7)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这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8)不论何时何地发生任何因地雷、炸弹、爆破筒、手榴弹或是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或冲击波引起的破坏、损害、人身伤亡,均应视为特殊风险的后果。
发生上述特殊风险事件,承包商对其后果都不承担责任。因此,这类风险损失只能由工程业主或投资商承担。而且这类特殊风险给承包商造成的任何损失也都应由业主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