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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考虑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赔偿风险的资金能力。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规模大小选择与其承保能力相适应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大型项目,一旦发生事故损失而向保险公司索赔,其金额往往是很大的。因此,应当审査保险公司的资金支付能力。
(2)调查保险公司的信誉。有的保险公司可能提供给你一份营业执照,但其执照是按年发给,甚至有按季度发给的。如果这家保险公司在一年或一季度承保的金额过大,或者发生过一两次严重的赔偿违约事件,有可能中止其保险业务。
(3)应当优先考虑向本国的保险公司投保。由国内的保险公司承保,不仅可以使外汇保险金不至于外流而且便于处理事故赔偿等问题,保险金费率也可有一定优惠。
(1)如实填报保险公司的调査报表。在办理保险手续时,保险公司为确定风险大小,要求承包商填报工程情况。这是一件严肃认真的事情,绝不能为了争取降低保险金费率而隐瞒情况。
例如凋査表中有一栏为“工程中是否使用爆炸方法”、“工地是否贮存易燃化学物品”等,应当如实填报。否则,一旦发生这类事故,保险公司将全部或部分推卸其赔偿责任。
(2)分析研究保险合同条款。一般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都附有保险条款,其中规定了保险范围、除外的责任、保险期、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费、被保险人义务、索赔、赔款、争议和仲裁等等。这些条款相当于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双方都要签字认可才正式生效。在合同条款方面的任何争议必须在签约之前讨论清楚,并逐条修改或补充,取得共同一致的意见。特别应当注意的是:
a.应当审定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是否与工程承包合同一致。任何不一致的保险单可能被业主拒绝而要求重新投保。特别是永久性工程和工程设备应与合同价格一致;至于临时工程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价格,承包商可自行确定。
b.对于除外的责任应当逐条讨论。如果承包商要求增大保险公司的责任而取消某些“除外责任”,这是可以协商的,但保险费可能要相应增大,承包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保险公司商量。
c.保险期应当略大于施工期。如果业主要求缺陷责任期也应当保险,则应在保险条款中列明缺陷责任期内的保险范围和责任。
d.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要慎重确定。如果免赔额定得髙一些,保险费率可能会降低一些,但实际发生事故赔偿时,承包商获得的赔偿额将会相应减少。对于业主的财产损失来说,他将按合同赔偿差额。另外,还要注意到免赔额过高时,保险单可能会遭到业主的拒绝。因为有很多合同条件规定保险是以承包商和业主共同受益的名义投保的。
e.保险金的费率一般都是可以协商的。它同工程的性质、危险程度、工程实施方案、工程地理环境、工期和免赔额高低等有关。同时,还可以利用众多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低保险金费率。
f.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应当澄清。应争取分期支付,以节省工程初期的开支,降低周转资金的需要量。
除了保险金外,可能还有一些其它费用发生。例如保险登记费、印花税等,这是属于当地政府的保险署和税务局征收的;如果是联合保险,为主的保险公司可能要收取一定的安排费和服务费用◊这些往往是一次性支付。所有发生的费用均应事先向保险公司了解清楚并商定收取方式。
(3)重视保险内容的变化和改办手续。任何保险内容的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认为必要,应办保险变更手续签署补充文件,或由保险公司对变更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1)重视被保险人的义务
承包商应当教育自己全体职员和工人重视被保险人的义务,特别是预防事故和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
对于保险金额较大的工程,保险公司可能经常或定期与不定期地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査,并且提出防止灾害事故的措施。承包商可以就这些措施同保险公司代表进行认真讨论,对于合理的而且花费费用属于正常支出的则应付诸实施。
无论发生任何事故,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努力保护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必须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只要采取的措施是合理和有效的,其措施费用一般可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相反,如果既不通知保险公司,又不保护现场,其索赔一般将被保险公司拒绝。
(2)及时报损和接受调査
只要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一般将派人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严重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还将组织协同进行抢救活动;有些项目是向工程所在国境外保险公可投保的,他们一般都有指定的当地代理人,代理人的调査就能被保险公司接受。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除陈述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和调査被保险人的防范和抢救措施外,重点在于调査损失。损失的计算首先由被保险人提出,每项损失都要求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
对于工程一切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一般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其受损的残值应被扣除。承包商的利润损失和其它各项管理费的损失是不予赔偿的;同时还应扣除免赔额。
对于其它各种保险的报损、调査和赔偿,应当根据各种保险单和保险协议条款处理,大致与上述工程一切险相似。但如果保险公司未能亲自调査者,则须提供有关的旁证调査资料。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损失,虽然是由投保人的责任造成,但投保人及其代表不能轻易向受损失方作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而应当由保险公司去处理,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投保人承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