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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依据FIDIC合同条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之前,检查和审核承包商是否已办保险,及保险单是否有效。
监理工程师审查保险的依据有两条:
(1)审査承包商是否按FIDIC合同条件第21、23、24条承办了保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资信状况如何,保险实力是否雄厚;
(2)审查承包商所办保险的生效的最低金额是否等于或大于投标书中表明的款项,若小干投标书所列金额为无效或不足保险。
依据FIDIC合同条件第25条,审查保险的程序为:
(1)承包商应在工地开工之前向业主提供证明,说明合同规定的保险已经生效,并在开工日后的84天之内向业主提供保险单。承包商向业主提供证明和保险单时应将此事通知监理工程师。
(2)这种保险单必须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同意的总的保险条目保持一致。承包商应与保险公司一起使据业主和工程师认可的保险项目上承担的一切保险生效。
如果承包商未办保险或投保的保险金额不足合同中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按FIDIC第25.3款的规定,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直接去投保任何上述保险并保持生效,直接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金,并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可能到期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所付的上述费用,或视同到期债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保险所花费用。
监理工程师有职责和权力要求业主和承包商共同遵守依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条件。若有一方未能遵守条件,FIDIC第25条4款规定,一方应保护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