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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公路建设项目征迁安置的总目标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的征迁安置工作,使受影响的群众、集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和生产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恢复,并尽快得以提高。
(1)受征地影响的家庭户在本村安置时,重新分配给他们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其他未受项目建设影响家庭户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当受影响者出村安置时,他们获得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能低于项目建设前的水平。当受影响者重新分配的耕地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通过发展农业、种植经济作物和开展多种经营等综合方式,尽快恢复他们的生活水平;
(2)受拆迁影响家庭户重建房屋的面积和结构等级至少能够达到征迁前的水平;
(3)对受影响的家庭户进行再安置时,应确保搬迁户的子女能够就近人托,入学接受文化教育。并尽快建立安置地的社会服务配套设施,如医院、商店、医疗站等,使受影响者的生活便利性能够达到征迁前的水平,并有所提高;
(4)受影响的公共建筑物和基础设施以重置价得到补偿,并按原标准、原功能进行恢复重建;
(5)受影响企业重建后,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和职工就业不受影响;
(6)集体和事业单位经过再安置后,能尽快地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2.1.2.1征地原则
(1)按照项目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征地,防止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2)结合土地利用规划选择取土场地点,并科学、合理地选择取土方式。当釆用集中取土方式时,宜结合平整土地选取较高地势的土丘取土,或结合河道治理进行滩槽取土;当采用宽挖潜取方式时,应保留表土,待取土完毕,回填复耕;
(3)弃土场的设计,应结合用地规划,进行开发与复垦,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4)其它施工临时用地应结合公路永久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待工程竣工后尽快清理复垦。
2.1.2.2拆迁原则
(1)拆迁建筑物时,应慎重从事,按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及项目设计文件执行。对公路两侧需拆迁的建筑物进行调査统计,并分门别类,登记造册;
(2)对因交通噪声或其它环境因素影响而需拆迁的建筑物,应进行防治措施多方案的比较,尽量减少拆迁量;
(3)进行拆迁时,要注意分清主次,对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4)拆迁时要给予项目受影响的弱势群体充分的帮助和照顾。
2.1.2.3再安置原则
(1)贯彻开发性方针的原则。利用项目赔偿金和项目建设的机会帮助项目受影响者逐步走上致富的道路;
(2)对受征地影响的农户,安置方式以农业安置为主,通过土地再分配,使他们获得可耕作的土地。并结合当地的资源优势综合发展二、三产业。采用多产业、多渠道、多形式妥善安置受影响的农户,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尽快得以恢复,并有所提高;
(3)充分重视受影响者的再安置意愿,对于愿意在原居住区安置的,应尽可能在本组、本村、本乡内就近安置。对于愿意在其它地方安置的,则根据他们的要求安置在其它地方;
(4)安置地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用地规划,安置地的规划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如《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5)在安置地应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宅基地。安置地应有良好的环境条件和便利的生活服务设施;
(6)为减少企事业单位受到的不利影响,在重建地点选址、资金落实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受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7)进行再安置时,应给予受影响的弱势群体优先照顾和帮助;
(8)受项目影响的各种基础设施,以恢复设施的原有标准和原有功能为再安置原则;
(9)重视农业人口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力的生产水平。
2.1.2.4其它原则
(1)受影响人参与征迁安置工作全过程;
(2)合理利用土地,搞好重建计划,做到既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又控制国家建设资金和国土资源的使用;
(3)征迁过程中要保护文物古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