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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明确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与分类管理、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以及固定资产购置、修理、转移、转让、清查盘点、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集团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集团公司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审批或审定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
(三)审批分公司、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审定子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四)审批分公司、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审定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
第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管理范围内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审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定)。
(三)审批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审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审定所属控股子公司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审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并报集团公司审定。
(四)审核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审核所属(管理)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并报集团公司审定。
第八条 企业财务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分工不同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和使用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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