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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第一条 目的:为保护仓库各类物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仓库所有物资、设备和工具。
第三条 职责:仓库所有人员,企业安全部门。
第四条 火源控制。
1.在库区内焊割、使用喷灯或熬制柏油等明火作业,按三级动火制度进行。储有现货的库房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2.取暖。
(1)库房内不得使用电炉或红外线炉等设备取暖。
(2)热水取暖温度低于130度。
(3)蒸汽取暖温度低于110度。
(4)取暖的管道和暖气片与可燃物的间距大于0.15米。
3.库区内的废旧可燃物应及时清除,不得在库区采用焚烧方法处理。
第五条 消防设施的设罝和管理。
1.仓库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1)安装室内外消防设备。
(2)无专门供水的地区,可设置消防蓄水池,保证消防供水。
(3)配备灭火器。
1)灭火器四只为一组。
2)普通仓库每100平方米配备一只灭火器。
3)单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库房出入口的外墙上。
4)多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每层楼梯的平台处。
2.与就近辖区公安消防队设置直线电话。
3.仓库的消防器材设备和防火设施,统一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准搜自拆除、移位和挪作他用。
4.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检査,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5.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不得堆放物品。
6.库区内严禁吸烟和带进火柴、打火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库区周围五十米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易爆物资的放置。
1.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得过髙、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不得同库储存。
4.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在露天、低湿和高温处存放。
第七条 易爆物资控制。
1.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罝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瞀(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在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处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报瞀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
3.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排气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同时在排气出口的最低处安装灭火管接头。
4.反应物资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避免产生静电。
6.对可能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储存设备安装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必要时采取防止二次爆炸、防火灾的措施。
第八条 安全防范措施。
1.禁止木炭车、煤气车、拖拉机进入仓库区内。
2.装载危险物品的货车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才能进入仓库区内。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4.容器包装要密闭,做到完整无损,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5.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易爆物资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査,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对遗留在地上和垫仓板上的可燃物品,及时清除。
7.库内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且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火、调温、导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8.采用隔离、封闭、防燃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第九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 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得使用不符合规格的电气保险装置,不能超过安全负荷运行,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 库房内调换电气线路时,将原有陈旧电气线路全部拆除。重新使用长期未用的电气线路和设备时,应进行全面测试,达标的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电闸安装。库区的电源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独立安装开关箱。
第十四条 库房内的车辆、吊装机具等设备,每周应进行绝缘检査、检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或绝缘等不良现象时,立即修理。
第十五条 库房变压器室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1.单台容量超过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必须独立建造。
2.单台容量小于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可附设在库房旁(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外)。
第十六条 人员出人库安全控制。
1.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人,核实入库办事人员身份并登记。
2.指挥入库车辆行驶、停放,登记入库车辆,检査出库车辆。
3.核对出库货物和物品放行条和实物,并收留放行条,査问和登记出库人员携带的物品。
4.特殊情况下査扣物品、封闭大门。
5.对于贵重物品仓、特殊品储存仓等部位,安排专职人员监督,限制人员接近。
第十七条 巡逻检査。
1.专职保安人员不定时、不定路线、巡视库区每一个位置。
2.安全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在仓库外围巡视,检査有无被盗痕迹或可能失盗的漏洞。
3.防盗设施、设备使用。
4.仓库的防盗范围包括围墙、大门、窗、风口、下水管道等地方。
5.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和治安保管的浴要下设置和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自动瞀报设备和报警设备。
6.仓库配置的防盗设备,统一由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有效运作。
第十八条 人员、物资管理。
1.仓库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类物资、材料的人库、领用、借用、归还、清退、交换、核对制度,做到月淸月结,账、卡、物相符,定期检査,发现差错,应及时査明原因,分清责任,上报主管。
2.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请人代岗,有事外出或下班离库要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
3.仓库防盗设施要严密牢固,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缮。
4.贵重物品一律专门登记、编号、造册,同时落实保管责任人。
5.贵重物品集中存放于防盗设施、防盗技术齐全的高档物品储存室。
6.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而发生仓库贵重物品失窃、丢失,追究保管人员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