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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小秘办公文档2023-09-09 07:44 16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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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


(1)续订劳动合同的概念。

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2)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①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②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査,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汀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