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货币的种类和特点(一)互联网货币的种类根据互联网货币的发展进程和属性来看,主要可分为两类:1.特定平台上封闭运行的互联网货币特定平台主要是指网游平台、虚拟社区、电商网站等可进行交换和交易的互联网平台。这些平台上封闭运行的货币主要包括:Q币、百度币、业马逊的Amazon币等。这类货币只能用于其所属平台,可用于买卖虚拟物品,也有一定的积分和促销功
互联网证券的主要模式互联网证券交易是投资者利用互联网资源,获取证券的及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通过互联网委托下单,实现实时交易。如果纯粹从交易过程来看,互联网证券交易与传统证券交易方法的不同主要是交易信息在客户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传递方式上。传统的证券交易方法包括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柜台下单或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进行交易,其特点是:投资者的
互联网证券交易的风险网上证券交易除具有一般证券交易所具有的风险外,还具有以下风险:(1)因在互联网上传输,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使投资者不能正常进行委托的风险。(2)由于电脑病毒、黑客侵入、硬件设备故障的影响,可能导致行情和委托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和错误,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网上证券委托或发生错误交易的风险。(3)
互联网保险的法律监管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已经数年,网络贷款、网络理财、股权众筹、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等多种互联网金融形态已经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尤其是P2P网贷模式更是显现出一片繁浓时混乱的景象。虽然在P2P网贷领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但监管层却给予了极大的宽容与耐心,并没有因噎废食而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互联网保险的特征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別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具有如下五大特征和优势:(1)时效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全天候随时随地的服务,同时免去了代理人
互联网保险平台简介及运营模式互联网保险平台是指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幵展保险业务的媒介或渠道,在实践中有以下四种情形:(1)保险公司直销官网。保险公司自建B2C电子商务网站,以保险客户为对象,将本机构设计的保险产品直接在线销售给有保险需求的客户。(2)互联网企业电商网站。该模式指除保险公自营网络平台外,以电商企业自身的互联网渠道、场景为资源,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称,中国保险行业的现实需求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虽然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还不如互联网在银行业、消费金融及理财上的发展,但相比于信托、证券、基金及期货,互联网保险已经站在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潮头。借助于互联网,一场保险业销售渠道的革命正悄然而来。(1)传统销售体系遭遇成
互联网基金的主体架构和业务流程(一)互联网基金的主体架构互联网基金涉及三个直接主体:互联网平台公司、基金公司和互联网客户。互联网平台公司是掌握一定互联网入口的第三方机构,是为其互联网客户提供基金购买的平台和接口;基金公司是基金的发行和销售者;互联网客户是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注册客户,是基金的购买者。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在运营过程中涉及三个直
互联网基金的特点及风险(一)互联网基金的特点基金与网络的结合这样一个小小的创新,使得互联网基金理财除了具备传统基金理财的高流动性、高安全性和较高收益性的特点外,又具有区別于传统基金理财模式的特点。首先,互联网基金依靠大数据、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了交易场所的虚拟化。相比于传统基金理财模式,不但便利了基金的业务操作,降低了
互联网基金的概念及分类互联网基金是指借助于互联网媒介实现投资客户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直接交流,从而绕开银行的理财模式,是对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的延伸和补充。在这种金融“脱媒”的理财模式下,银行在客户和第三方理财机构之间不再起有偿连接作用,弱化了银行的金融中介地位,大大提高了理财效率并降低了理财成本。互联网基金销售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
大数据金融风险防范建议(一)加快立法进程,加强行业自律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监管由公安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门管观,多头监管难免会导致监管不严或监符漏洞。对此,我们应明确监符机构与各部门的职责,只有权力分界清晰,才能保证监管没旮漏洞。从加强行业自律来看,要认识到行自律机制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二)实现用户数据
大数据金融的风险分析(一)技术风险尽管大数据的产生多半是因为企业发展及数据产生种类多元化所致,但是这些快速增长的大数据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还是让企业管理者们不安,到底如何管理这些大数据?如何进行安全有效的防护?出现问题时怎样进行恢复?这些都是企业需要解决的管理难题。一个企业的数据信息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但是今天,数据量的持续增长增加了备份
互联网交易平台的避风港规则一、避风港原则的内涵及法律依据所谓“避风港”原则就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提供网络空间服务中发现著作权侵权时应立即告知侵权人或自身采取包括删除、断链等措施,就不视为侵权的原则。避风港原则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求自保,规避和减轻侵权责任风险的原则。目前,避风港原则也应用于搜索引擎、网络储存、内容下载及交易平台信息
对网贷平台的审查要点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带动了“互联网+”产业的兴起与发展,尤其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在互联网这一大背景下,民众对资金的需求促使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纷纷设立网贷平台以适应市场变化。然而在设立网贷平台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从而导致平台不能顺利完成备案登i己。对网贷平台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依据审查网
P2P网贷平台禁止性规定(一)回归互联网借贷中介平台本质网贷平台确定投资人风险责任承担以及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平衡发展,法律法规作出一些P2P网贷平台禁止性规范:即禁止线下推荐,禁止提供拘保或承诺收益,禁止发放贷款,并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份额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此规定有利于确定互联网平台的本质属性,
P2P网贷平台设立登记备案程序综合四部委《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规定,P2P平台登记备案程序可分为三类。(一)设立备案对新设P2P平台,其登记备案基本顺序应是: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0个工作日内-在登记地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委托办理
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资金储存在网络交易中,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实现买卖双方意志和行为,往往产生支付的账务处理与支付指令的处理的不同步,买方电子商务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卖方商务经营者不能马上获得货款,时是先将货款汇到第三方平台上,等消费者收货査验后,再对平台下达确认授权付款,平台由此将资金转给商务经营者。这交易过程必然涉及资金存
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互联网交易平台为了完成交易,获取利润,均采用创新的运营模式。所谓创新就是突破传统的法律、法规框架发展模式去寻找利润支撑点。同时,交易平台运营者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旮关经济学原理建立自己的运背模式。对经背者而言,看似有经济学原现支撑就以为是意思自治情况下的合法经营,但一且“出事”时,经营者才明白,原来的运营模
大数据金融带来的机遇总体来看,正在兴起的大数据技术将与金融业务呈现快速融合的趋势,给未来金融业的发展带来重要机遇。(一)推动金融机构的战略转型在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和利率逐步市场化的大环境下,国内金融机构受金融“脱媒”影响日趋明显,表现为核心负债流失、赢利空间收窄、业务定位亟待调整。企业转型的关键在于创新,但H前国内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是减少监
大数据金融带来的挑战金融机构在与大数据技术融合的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和风险。(一)大数据技术应用可能导致金融业竞争版图重构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客观上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使非金融机构更多地削减金融服务链,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监管盲区获取竞争优势。传统金融机构局限r原右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
大数据金融的运营模式根据企业处于大数据金融服务中的环节及价值的差兄,可将大数据金融分为平台金融和供应链金融、大数据征信三大模式。在平台金融模式中,平台企业对其长期以来累积的大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通过研究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创新性地为平台服务企业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中,核心龙头企
大数据与金融结合的模式大数据的技术优势以及大数据与金融的天生适应性,使未来金融依赖大数据技术成为必然。大数据与金融结合,主要有五种模式:(一)以垂直搜索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模式依托大数据技术,聚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构建产业联盟平台,汇聚多种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向用户提供垂直搜索功能,用户通过对比进行挑选,互联网金融平台为用户提供全
大数据金融的特点大数据金融正从金融交易形式和金融体系结构两个层面改造金融收,其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成本低廉、产品实用由于这种资金融通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是以自动计算为主,而不是以人工审批为主,成本低廉,不仅可以针对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而且吋以根据企业生产周期灵活决定贷款期限。同时,人数据金融的边际成本低、效益好,也必
股权众筹的风险防范措施(一)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股权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与一般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方面,股权众筹具有特殊性,欺诈风险较大,对投资者保护难度较高,需要有一定的运作规范;另一方面,股权众筹在我国刚刚起步,如果按照现有的对成熟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尺度进行监管,可能加大其运作成本,将许多潜在的参与者排除在股权众筹平
股权众筹的风险分析股权众筹由于其极强的金融属性,相对于非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不但多,而且复杂。(一)非法集资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
非股权众筹的风险防范措施(一)众筹平台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众筹平台必须在其网站上详细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和标准,特别是在显著位置向出资人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现办法。(二)保障资金安全保障资金安全和对项目进行有序管珂,既是众筹平台的应尽义务,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众筹平台应当引人第三方资金
非股权众筹的风险分析(一)资金管理风险非股权众筹主要体现为一种类似预购的行为,从项目发起到项目支持,流程比较简单,因此比较容易得到快速发展。尽管如此,我国在发展非股权众筹上还是存在一些风险。人多数平台没有采取第三方机构托管平台资金。目前,我国大多数众筹平台的支付方式一般是由项目支持者把资金打到众筹平台的专用账户,如果项目筹资成功,由众筹
互联网交易平台广告发布规则(一)广告的发布1.从事互联网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须签订书面合同包括电子合同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2.具备可识别性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別性,显著标明“广告”,并清晰表明广告来源,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向
互联网交易平台信息发布规则根据《电子商务法草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互联网交易平台信息发布和规则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信息发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履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
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设立审查互联网交易平台是平台经营者中请并经核准设立的。经营者可以自行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也可以委托互联网交易公司代理设立。不论自行设立还是代理设立,必须国家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一、互联网交易平台设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互
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种类翻开互联网页,我们随吋吋以看到互联网交易平台大量涌现,而且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互联网交易平台种类越来越多。但从纷繁复杂的互联网中准确将平台进行分类是很闲难的,我们仅从下面几方面作一简单分类。从主体交易模式上分,交易平台可分为自营交易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所谓自营交易平台是指经营荞设立平台仅供自己产品交易,其设立的网络
电子借贷合同效力审查与规制(一)合同主体审查借贷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就是指贷款方与借贷方是否依法具有发放贷款和取得贷款的权利。由于电子借贷合同的签订以及资金的划转均在P2P网贷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完成,由于平台审查不严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极易导致借贷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欠缺从而带来风险。1.注册身份审查出借人的注册身份证审查主要包括对其民
电子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一)注册服务合同主要问题在于分析P2P平台提供的“资金代管”服务性质。根据平台给出的定义,代管是指借贷人可以委托平台对资金代为保管,除合同另行规定外,平台对代管资金没有任何其他非借贷方指示的用途。这一条规定存在两个风险:一是平台自身监管缺乏,大量资金由平台代管可能出现恶意平台管理者携款潜逃的风险;二是“代管”有将资金
电子借贷合同的组成根据P2P平台电子借贷流程的推进,其电子借贷合同可分为以下五类:(一)注册服务合同注册服务合同一般包括融资服务合同和出借服务合同。融资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P2P平台与借款人,出借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P2P平台与出借人。注册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①P2P平台为借贷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借款人推荐、风险管理、贷
电子借贷合同的含义与种类(一)电子借贷合同的含义电子借贷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及消灭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我国的P2P平台在实践中不仅仅扮演提供借贷服务的中介角色,同时也会提供一些理财类的服务,因此我们可以将电子借贷合同分为广义的电子借贷合同和狭义的电子借贷合同。狭义的电子借贷合同是指借贷双方通
电子商务合同解除管理合同成立后,双方都应当积极履行,不能擅自解除,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合同而言,买家一方似乎拥有更多的合同解除权利,而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技术日趋成熟,也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的解除成为可以自助完成的事项。(一)解除事由1.法定解除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